“帮信罪”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简单来说,“帮信”行为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未其提供帮助。情节严重的即构此罪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20151101)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⑦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;
⑧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、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、网络支付接口、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(个)以上的;
⑩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,但数额总计达到②-⑤标准5倍以上,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;
(2)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、提供资金数额、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
综合考虑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、违法所得数额、危害后果、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、量刑情节,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、人身危险性、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,决定缓刑的适用。
结合以上(1)-(8)等情节,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、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,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以犯罪论处。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,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。
结合以上(1)-(8)等情节,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、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,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
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、缴纳罚金的能力、提供资金数额、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、认罪悔罪态度等,依法判处罚金。
2021年6月,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、李某(均另案处理)等人为非法牟利,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在上海市青浦区多处公寓据点非法从事“跑分”业务,使用沈某某2张银行卡、“卡头”王某某(另案处理)及其招揽而来的“卡农”多人银行卡、支付宝或微信等支付账户,按照上家指示用于收取、转移多人被骗资金计130余万元。
2021年8月至9月,被告人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王某、李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人,非法从事“跑分”业务,按照上家指示接受、转移被骗资金86万余元。其中杨某某负责对接“卡头”和“卡农”,维持现场秩序。被告人高某、陈某某作为“卡头”,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被告人马某等人作为“卡农”,在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下,仍将自己银行卡及关联手机交给上述“跑分”团伙使用,从中非法获利。
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(2022)沪011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:认定被告人沈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被告人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;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沈某某提起上诉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(2022)沪02刑终60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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